資料處理中
民眾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及機關提供應用之相關作業及程序,包括檔案應用申請、申請審核及回覆、準備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還卷及檔案應用調查統計等事項。
一般民眾、本國法人、團體,均得依本分局檔案申請應用作業要點之規範,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申請應用檔案資料。
(1)本分局服務地點:新北巿樹林區中正路212號檔大樓2樓檔案應用閱覽室(2)申請人可先利用「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查詢本局檔案目錄後,事先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送本分局申請。經本分局審查檔案內容得以提供者,即發出書面審核通知書,申請人再依所約定的時間至本分局檔案閱覽室。(3)開放時間為上午9:00至12:00及下午1:30至4:30,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除外。
(1)本分局服務地點:新北巿樹林區中正路212號檔大樓2樓檔案應用閱覽室
(2)申請人可先利用「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查詢本局檔案目錄後,事先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送本分局申請。經本分局審查檔案內容得以提供者,即發出書面審核通知書,申請人再依所約定的時間至本分局檔案閱覽室。
(3)開放時間為上午9:00至12:00及下午1:30至4:30,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除外。
為便利民眾了解機關檔案資訊,目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已建置「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網址為https://near.archives.gov.tw/),開放各機關檔案目錄網路查詢服務;民眾可不受時間及地點限制,經由機關檔案資訊單一查詢窗口,隨時上網查詢各機關定期彙送之檔案目錄。
(一)不符合檔案應用範圍。(二)申請應用的檔案有行政程序法第4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或檔案法第18條所定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其申請:1.有關國家機密。2.有關犯罪資料。3.有關工商秘密。4.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5.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6.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7.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3人之正當權益。(三)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未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依法逕行駁回申請。
(一)不符合檔案應用範圍。
(二)申請應用的檔案有行政程序法第4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或檔案法第18條所定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其申請:
1.有關國家機密。
2.有關犯罪資料。
3.有關工商秘密。
4.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
5.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
6.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
7.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3人之正當權益。
(三)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未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依法逕行駁回申請。
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分局檔案者,依檔案管理局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如需影印B4尺寸(含以下)每張2元,A3尺寸每張3元。
檔案應用申請書及填表須知可逕向本分局檔案閱覽室檔案管理人員索取。
(一)申請人為個人: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例如:身分證影本。(二)申請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檢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加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及負責人印章。(三)如授權或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加蓋印章。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為個人: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例如:身分證影本。
(二)申請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檢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加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及負責人印章。
(三)如授權或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加蓋印章。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本分局對於申請人每次申請應用檔案之件數並未加以限制,惟若申請應用之檔案數量龐大,機關可與申請人協商後分次提供。
應用檔案需助理人員陪同者,應事先申請並經核准後方得進入檔案閱覽室。